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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一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导致废水外放罚!

    发布时间: 2025-04-17    作者: 废水处理设备

  2024年9月9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执法人员到佛山市某彩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公司显影液冲洗废水因未及时从回用池抽回晒版机循环回用,导致部分显影液冲洗废水满后溢出流至地面;溢流管及回用水泵有显影液冲洗废水流至地面。上述流至地面的显影液冲洗废水经管道排放至化粪池,并最终排向外环境。

  2024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原储存罐已更换为胶桶。显影液冲洗废水原通向化粪池的管道已被水泥封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二)非紧急状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异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出现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全方位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异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企业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到源头防治、科学治污,严禁通过暗管、渗坑、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